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李女士并非该村村民,系经非法转让购得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其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被包含在郭先生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而被撤销,因此被判决限期拆除房屋并支付郭先生土地租赁费用。故李女士的损失是基于《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撤销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的52000元对价,以及根据生效判决需支付郭先生的土地租赁费用损失。
法院判决:
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女士购房款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0元;
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女士自2010年8月开始按照每年2460元计算至涉案房屋拆除时止的土地租赁费用;
三、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赔偿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外村人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或房屋后发生争议,导致失去财产时,他们是可以获得直接损失范围内的必要赔偿的。这一判例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也提醒我们,在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时,必须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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