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此外,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因玩忽职守导致林木被滥伐等严重后果,同样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及其相关的法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履行职责,以免因疏忽大意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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