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议: “无理由退货”遭拒案:消费者需留痕存证,保障自身权益
正文修改建议:
退货流程的便捷性不仅关乎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体现,更是衡量商家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的一把标尺。然而,便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买家退货仍需遵守相应的规则。
近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案件。买家小吴因购买的“K歌”音响未达到预期效果而申请退货,但因其退还的商品存在瑕疵,不仅遭到卖家的拒绝,且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也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消费者维权接连受挫,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在办理“无理由退货”时,消费者应如何留痕存证?针对此问题,法官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实用的建议。
小吴在某购物平台花费1900余元购买了一台“K歌”音响。试用后,感觉音质不理想,遂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同意退货并留言提示,需保持商品外包装盒完好、配件齐全、机器无划痕磨损,且不得影响二次销售。
小吴按要求将商品寄回,等待退款。然而,几天后,平台提示小吴,商家拒签快递并拒绝退款,理由是商品存在瑕疵。小吴对此予以否认,但反复申请退货退款均被平台驳回,随后小吴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小吴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时明确告知其需保持商品完好,且已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此外,卖家还尽到了对退货商品及时检验的义务。鉴于小吴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寄出包裹时商品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法院无法认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因此对小吴的退货退款请求未予支持。
小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在二审阶段,综合考量了订单详情、交易快照、交易流水、双方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再次认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已充分尽到告知与检验的义务。同时,由于小吴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包裹寄出时商品完好的主张,所以无法将商品瑕疵归责于商家。基于此,北京四中院最终驳回了小吴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维护消费者与商家合法权益之间的重要平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应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然而,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对于如何认定“完好”,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交易习惯。
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应主动留存证据,以证明在退货时商品处于完好状态。消费者可在退货前拍摄清晰的商品照片或视频,记录商品的原始状态;在退货打包时,注意保护商品免受运输过程中的损害,并可选择拍摄打包过程作为辅助证据;保留退货时的物流单据,以便追踪和证明退货的寄出时间与状态。以上行为不仅有助于顺利完成退货流程,更能在发生争议时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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